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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

    2016-08-08 15:15:19

    建市施函[2016]86号

    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:

     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我们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,具体内容如下:

      1.取消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》(建市[2007]72号)中关于企业经理、财务负责人、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。

      2.取消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[2014]159号)中关于注册建造师、职称人员、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、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。

      3.2017年1月1日起,申请建筑工程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、一级资质的企业,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,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。

      请研究提出意见,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。

      联系人:林乐彬

      联系电话:010-58933327;58934163(传真)
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

    2016年7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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